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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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庚○○
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甲○○○
丙○○己○○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二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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