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叁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聲請書誤繕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貳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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