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贓物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贓物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尚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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