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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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昊容 (即 蔡日萍 )代理人 張家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5+1)×10×34=2,040】。
二、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昊容企業社」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聲請人擔任「昊容企業社」負責人之起迄時間,及「昊容企業社」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又聲請人對「昊容企業社」,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工作101年度之扣繳憑單及最新之勞健保資料。
四、應補正聲請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101年度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及健保投保資料。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曾陳報其長子於聲請人生活費不足時,會提供約新臺幣4,000元之生活費與聲請人使用,應說明聲請人長子是否每月均會提供生活費?提供之金額是否均為新臺幣4,000元。
七、聲請人陳報其係因免疫系統發生病變,每月所需醫療費用高達新臺幣5,000元,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之病名分別為急性接觸性皮膚炎、氣喘及過敏性鼻炎,是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所需醫療費用高達新臺幣5,000元之原因、有無至其他大型醫院診療及診療結果,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所付醫療費用收據中,自101年12月15日起至102年2月11日止,曾多次至高固廉診所看診,並給付有高額之點滴注射費,是聲請人應說明有必要為點滴注射之原因及應說明自102年3月起每月之醫療費用是否仍高達新臺幣5,000元,並應分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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