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勳
江基緯張啟義陳律銘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97、2398、2399、2400、27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均犯偽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陳律銘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陳律銘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陳律銘所為,各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查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各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累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等三人各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陳律銘於所偽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61號 陳鴻賓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在101年5月3日判決確定前(參見陳鴻賓之全國前案簡列表),均在偵查中自白犯罪,有101年3月28日之偵訊筆錄1份在卷可憑,爰均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部分均依法先加後減。審酌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陳律銘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均明知虛偽,卻仍故意於具結後而為虛偽陳述,破壞司法作用之公正性,所為殊有不該;惟念及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陳律銘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皆屬良好,暨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47條第1項、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397號101年度偵字第2398號101年度偵字第2399號101年度偵字第2400號101年度偵字第2793號被告陳錫勳
陳律銘江基緯張啟義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江基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斗簡字第6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張啟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員簡字第6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8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錫勳、陳律銘、江基緯、張啟義明知其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陳鴻賓(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2月1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購買附表一、二所示之海洛因、 甲基 安非他命,而陳鴻賓於99年9月27日下午6時40分許為警查獲。詎陳錫勳、陳律銘、江基緯、張啟義等人於101年2月2日上午10時許,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審理100年度上訴字第2261號陳鴻賓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在臺中高分院第11法庭審理時,其等4人明知具結作證之證人,依法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不得為匿、飾、增、刪之虛偽陳述之情形下,竟各自基於偽證之犯意,就其等有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陳鴻賓購買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陳錫勳證稱略以:「其係與陳鴻賓合資購買海洛因」云云,陳律銘、江基緯、張啟義則分別證稱略以:「未向陳鴻賓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係與陳鴻賓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未向陳鴻賓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偵訊中所述係不實在」云云,而為虛偽陳述,足以生影響於法院認定陳鴻賓是否有於附表一、二之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審判正確性。惟其等證詞為臺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所不採,判決後仍認定陳鴻賓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職權告發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送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錫勳、陳律銘、江基緯、江基緯等人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99年度偵字第8835、9050案被告陳錫勳等4人之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
(三)、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61號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
二、核被告陳錫勳、陳律銘、江基緯、張啟義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被告陳錫勳、江基緯、張啟義等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按,其等3人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均屬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何國瑋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時間、地點│販毒者│販賣方式、交易對象、價格及數量││號││││├─┼──────┼────┼───────────────────┤│1│99年8月19日│陳鴻賓│於99年8月19日18時20分58秒、18時36分58│││晚間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 田中鎮 ││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2段766巷旁之││2,000元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產業道路││陳錫勳,得款2,000元。│├─┼──────┼────┼───────────────────┤│2│99年8月21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1日08時13分01秒、08時55分56│││08時55分至09││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時44分許之間││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彰化縣田中││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鎮○○路與員││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集路交岔路口││,得款1,000元。│││附近鐵路│││├─┼──────┼────┼───────────────────┤│3│99年8月22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2日08時58分09秒、09時35分23│││晚間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興工路與員集││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路交岔路口附││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近鐵路││,得款1,000元。│├─┼──────┼────┼───────────────────┤│4│99年8月23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3日17時58分00秒、18時09分11│││下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5│99年8月24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4日16時42分25秒、16時54分46│││下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6│99年8月25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5日18時51分11秒、19時05分42│││下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約19時05分後││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之某時);彰││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化縣田中鎮大││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社里大社路2││,得款1,000元。│││段766巷旁之│││││產業道路│││├─┼──────┼────┼───────────────────┤│7│99年8月26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6日12時01分17秒、12時13分00│││中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8│99年8月27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7日07時26分20秒、07時41分51│││上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9│99年8月27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7日18時34分40秒、18時39分08│││下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10│99年8月28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8日11時33分36秒、11時46分31│││中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11│99年8月29日│陳鴻賓│於99年8月29日15時42分22秒、16時01分46│││下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大社里大社路││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2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12│99年8月31日│陳鴻賓│於99年8月31日06時57分34秒、07時13分20│││上午某時許;││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斗中路高鐵下││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得款1,000元。│├─┼──────┼────┼───────────────────┤│13│99年8月31日│陳鴻賓│於99年8月31日19時01分06秒、19時18分08│││晚間某時許;││秒、19時26分14秒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彰化縣田中鎮││牌、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大社路附近的││話與陳錫勳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檳榔攤││,以1,500元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得款1,500元。│├─┼──────┼────┼───────────────────┤││99年9月6日上│陳鴻賓│於99年9月6日07時35分22秒、07時48分23秒││14│午某時許;彰││,以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化縣田中鎮大││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錫勳使│││社里大社路2││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段766巷旁之││之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陳錫勳│││產業道路││,得款1,000元。│└─┴──────┴────┴───────────────────┘附表二:
┌─┬────┬────┬─────┬───────────────┐│編│販毒者│交易對象│時間、地點│販賣方式、價格及數量││號│││││├─┼────┼────┼─────┼───────────────┤│1│陳鴻賓│張啟義│99年8月18│於99年8月18日11時29分31秒、11│││││日中午某時│時38分34秒,以其所有之│││││許;彰化縣│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091731│││││ 田尾 鄉 南曾 │8354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張啟義│││││ 村福德巷 98│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張啟││││││義,得款1,000元。│├─┼────┼────┼─────┼───────────────┤│2│陳鴻賓│張啟義│99年8月19│於99年8月19日19時39分39秒,以│││││日晚間某時│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許;彰化縣│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 田尾鄉南曾 │與張啟義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村福德巷98│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將毒│││││號│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張啟││││││義,得款1,000元。│├─┼────┼────┼─────┼───────────────┤│3│陳鴻賓│張啟義│99年8月20│於99年8月20日18時34分40秒,以│││││日晚間某時│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許;彰化縣│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田尾鄉南曾│與張啟義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村福德巷98│聯絡後,同意張啟義以價值約│││││號│2,500元之電擊棒1支換購價值││││││1,000元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取得電擊棒1支。│├─┼────┼────┼─────┼───────────────┤│4│陳鴻賓│張啟義│99年8月21│於99年8月21日15時41分42秒、20│││││日下午至晚│時11分00秒,以其所有之│││││間某時許;│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091731│││││彰化縣田尾│8354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張啟義│││││鄉南 曾村福 │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德巷98號│同意張啟義以總價值約3,500元之││││││信號彈6顆換購價值2,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獲得信號彈6顆。│├─┼────┼────┼─────┼───────────────┤│5│陳鴻賓│張啟義│99年8月25│於99年8月25日07時43分22秒,以│││││日上午某時│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許;彰化縣│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田尾鄉南曾│與張啟義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村福德巷98│聯絡後,以1,500元之價格,將毒│││││號│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張啟││││││義,得款1,500元。│├─┼────┼────┼─────┼───────────────┤│6│陳鴻賓│張啟義│99年8月26│於99年8月26日12時19分59秒,以│││││日中午某時│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許;彰化縣│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田尾鄉南曾│與張啟義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村福德巷98│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將毒│││││號│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張啟││││││義,但迄今尚未取得此筆交易款項││││││。│├─┼────┼────┼─────┼───────────────┤│7│陳鴻賓│江基緯│99年8月18│99年8月18日14時18分49秒,以其│││││日下午某時│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許;彰化縣│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田尾鄉南曾│江基緯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村順圳巷排│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水溝旁│,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江基緯,得款1,000元。│├─┼────┼────┼─────┼───────────────┤│8│陳鴻賓│江基緯│99年8月21│於99年8月21日22時01分47秒,以│││││日22時許;│其所有之CHANGJIANG牌、插用門│││││彰化縣田尾│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鄉南 曾村順 │與江基緯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圳巷排水溝│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將毒│││││旁│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江基││││││緯,得款1,000元。│├─┼────┼────┼─────┼───────────────┤│9│陳鴻賓│陳律銘│99年8月21│於99年8月21日20時43分40秒、21│││││日21時許;│時00分46秒,以其所有之│││││彰化縣田尾│CHANGJIANG牌、插用門號091731│││││鄉南曾村福│8354號SIM卡之行動電話與陳律銘│││││德巷98號│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以1,000元之價格,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販賣予陳律││││││銘,得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