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力生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時之前置協商申請書等書面資料及該行於10
1年1月13日收受該等書面資料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由任職公司所出具之薪資明細表、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說明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分別」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分別為何?有無兼職之情形?每月所得之數額總計(含各類獎金收入)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電視1,000元、勞健保2,500元、醫療費1,000元、交通費1,00
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聲請人與該等同住之人如何分擔前開水、電、瓦斯費及住處管理費等支出?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戶籍處外另行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原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及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之繳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如係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聲請前2年迄今居住何處,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六、說明聲請人自100年3月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說明聲請人名下所有之重型機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