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抗字第3號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志全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