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17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滿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林淑茹
代 理 人  魏辰州 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月3日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3日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支付命令,並於
101年5月7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此有支付命令送達證書附卷
可考。是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法定不變期間,應自101年5
月8日起算,至101年5月27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同年月28
日始具狀提出異議,有其異議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顯已逾
2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即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
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