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
原   告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曾于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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