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原 告 賴建宏
訴訟代理人 江雅惠
被 告 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
被 告 鄭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被告鄭富隆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拾伍萬元,及按附表一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按附
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玖佰伍拾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其中新
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元由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被告鄭富
隆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貳元由被告大桔廣告企劃
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
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簽發,經被
告鄭富隆背書交付之附表一所示支票4紙,面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45萬元,及附表二所示支票1紙,面額10萬元。上
開5紙支票經原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提示日提示付款,均
遭退票。而附表二所示支票,因提示已逾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提示期限,故不向背書人即被告鄭富隆請求。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5紙為證;而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足認其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背書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任;發票人、背書人應對於執票人連
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第39條、第29條、第96條亦有明
定。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
限公司、被告鄭富隆應連帶給付票款45萬元,及按附表一所
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
10萬元,及按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計6,5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二人按其受敗訴之比例負擔,即被
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被告鄭富隆連帶負擔5,318元(
計算式:6,500×450000/550000=5,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被告大桔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負擔1,182元(計算式
:6,500×100000/550000=1,182)。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支票票號│
│││││(新臺幣)│息起算日)││
├──┼─────┼────┼──────┼─────┼──────┼─────┤
│⒈│大桔廣告企│玉山銀行│100年3月2日│100,000元│100年3月2日│AA0000000│
││劃有限公司│大墩分行│││││
├──┼─────┼────┼──────┼─────┼──────┼─────┤
│⒉│大桔廣告企│玉山銀行│100年3月15日│100,000元│100年3月15日│AA0000000│
││劃有限公司│大墩分行│││││
├──┼─────┼────┼──────┼─────┼──────┼─────┤
│⒊│大桔廣告企│玉山銀行│100年3月29日│100,000元│100年3月29日│AA0000000│
││劃有限公司│大墩分行│││││
├──┼─────┼────┼──────┼─────┼──────┼─────┤
│⒋│大桔廣告企│玉山銀行│100年3月31日│150,000元│100年3月31日│AA0000000│
││劃有限公司│大墩分行│││││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支票票號│
│││││(新臺幣)│息起算日)││
├──┼─────┼────┼──────┼─────┼──────┼─────┤
│⒈│大桔廣告企│玉山銀行│100年3月23日│100,000元│100年4月19日│AA0000000│
││劃有限公司│大墩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