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吳慧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