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春富 │復華商業銀行平鎮分│94年12月19日│120,000元│AD一七九九八一│││1││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