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3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498,81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萱┌─────────────────────────────────────────────────────────────┐│附表:96年度拍字第8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桃園縣│桃園市│國聖││六八五│建│││9790.14│100000分之75│││0│││││││││││││1││││││││││││└─┴───┴────┴────┴────┴────────┴─┴──┴──┴──────┴─────────┴──────┘┌────────────────────────────────────────────────────────┐│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主要建築├─────┬──────┬────┼───┬─┬─┤權利│││││││材料及│八樓層│附屬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房屋層數│面積│││築材料││積││備考│││││││合計│││及用途││││││號│號│││││││││單│範圍││││││││││││積│位│││││││││││計││││││││││││││││││││││││││││││││││├─┼──┼───────┼────┼────┼─────┼──────┼────┼───┼─┼─┼───┼───┤│01│2045│桃園縣桃園市國│桃園縣桃│25層樓鋼│64.25││64.25│陽台│7│平│全部│││││際路1段1177號│園市國聖│筋混凝土│││││.│方││││││8樓之2│段685地│造│││││5│公│││││││號││││││6│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