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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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程式上有欠缺,茲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