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共二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乙○○共同竊盜,共二十四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投資股票、基金失利,積欠欲額債務,竟與女兒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趁屈 臣氏 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屈臣 氏公司)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3、24之犯行即竊取附表二中原店編號9之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08號判刑確定)。被告二人所竊得之商品,除部分商品留供己用外,其餘商品皆由乙○○以其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lucky52066帳號,或以其不知情之男友 高忠正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85號為不起訴處分)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loves52066帳號,刊登商品競標拍賣廣告,請買方將款項匯入戶名 張素華 、帳號000-000000000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或匯入戶名 張淑惠 、帳號000000-0、中壢志廣郵局帳戶內,以此方式銷贓牟利,前後獲利約新台幣(下同)30餘萬元。嗣員警於97年2月1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甲○○、乙○○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街○○○號住處及高忠正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5樓之1住處,扣得電腦主機1台、甲○○犯罪時所穿之黃色洋裝、乙○○犯罪所穿之黑白相間橫條毛衣、張素華兆豐銀存摺、張淑惠中壢志廣郵局存摺及大批尚未售出之卸妝油等贓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淑惠、張素華、高忠正、 張立志劉錦鳳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㈢證人 江佳香鍾尹芝張詠鑫林淑慧陳吉鑫許凱婷
王豐姿莊文傑葉家璋簡佑玲羅蜜文陳麗秋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行竊商品明細、
屈臣氏 公司庫存盤點資料、列印自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拍紙本、lucky52066、loves520665帳號申請人資料、IP位址資料、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張淑惠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張素華兆豐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㈤扣案甲○○犯罪所穿黃色洋裝、乙○○所穿黑白相間橫條紋毛衣、張素華兆豐銀行存摺、張淑惠郵局存簿。
㈥在被告甲○○、乙○○住處及乙○○之男友高忠正住處扣得之大批屈臣氏公司失竊之贓物。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之竊盜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2之竊盜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竊盜犯行已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故於本案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其竊盜之方法、涉案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350,000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之竊盜罪,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各減其宣告刑至二分之一,並與不得減刑部分(被告甲○○為附表一編號19至22之竊盜罪;被告乙○○為附表一編號19至24之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350,000元,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二人均緩刑5年,以勵自新,並斟酌蒞庭檢察官及被告二人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令被告二人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0元,以資警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物品│宣告刑│備註│├──┼────┼───────┼──────┼─────┼───┤│1│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5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2│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中│不詳│有期徒刑貳││││16日│正路99號屈臣氏││月;減為有│││││公司(壢運店)││期徒刑壹月││├──┼────┼───────┼──────┼─────┼───┤│3│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9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2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4│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20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3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5│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中│不詳│有期徒刑貳││││22日│正路99號屈臣氏││月;減為有│││││公司(壢運店)││期徒刑壹月││├──┼────┼───────┼──────┼─────┼───┤│6│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中│不詳│有期徒刑貳││││23日│正路99號屈臣氏││月;減為有│││││公司(壢運店)││期徒刑壹月││├──┼────┼───────┼──────┼─────┼───┤│7│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26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4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8│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30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5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9│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日│不詳│有期徒刑貳││││31日│新路82號屈臣氏││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期徒刑壹月││├──┼────┼───────┼──────┼─────┼───┤│10│96年4月2│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7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1│96年4月9│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8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2│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1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9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3│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2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0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4│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3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1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5│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7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2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6│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19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3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7│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23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4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8│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24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5所示│月;減為有│││││公司(中原店)│之商品│期徒刑壹月││├──┼────┼───────┼──────┼─────┼───┤│19│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28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6所示│月│││││公司(中原店)│之商品│││├──┼────┼───────┼──────┼─────┼───┤│20│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30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7所示│月│││││公司(中原店)│之商品│││├──┼────┼───────┼──────┼─────┼───┤│21│96年4月│桃園縣中壢市龍│如附表二清雲│有期徒刑貳││││30日│岡路2段67號屈│店編號1所示│月│││││臣氏公司│之商品││││││(清雲店)││││├──┼────┼───────┼──────┼─────┼───┤│22│96年5月3│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日│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8所示│月│││││公司(中原店)│之商品│││├──┼────┼───────┼──────┼─────┼───┤│23│96年5月4│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甲○○│││日晚間8│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9所示│月│部份已│││時10分許│公司(中原店)│之商品││經判決│├──┼────┤│├─────┤確定,││24│96年5月4│││有期徒刑貳│不另論│││日晚間8│││月│罪。│││時2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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