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
乙○○丁○○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