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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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一所列之罪經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五八六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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