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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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 木可屋 有限公司
16號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13號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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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木可屋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03月15日、94年05月25日,同債務人甲○○、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分別為新臺幣1,500,000元整及新臺幣1,500,000元整並立有借據可稽,詎料借款後未按期還本繳息,現欠本金共計新臺幣916,403元整,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74212│公司, 林梨 │1月15日起││二一│││元│川,乙○○││││├──┼───┼─────┼──────┼──────┼───────┤│2│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17475│公司,林梨│1月15日起││二一│││元│川,乙○○││││├──┼───┼─────┼──────┼──────┼───────┤│3│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14850│公司,林梨│3月25日起││一六│││元│川,乙○○││││├──┼───┼─────┼──────┼──────┼───────┤│4│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09866│公司,林梨│3月25日起││一六│││元│川,乙○○││││└──┴───┴─────┴──────┴──────┴───────┘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4212│公司,林梨│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川,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475│公司,林梨│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川,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4850│公司,林梨│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川,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木可屋有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866│公司,林梨│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川,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