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849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甲○○之戶籍謄本,以說明或釋明甲○○即聲請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債務人 楊紫婷 ,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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