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 林俊海 被上訴人 吳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