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乾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