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吳杏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蔡裕忠 、 蔡燕珍 、 江英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