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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