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