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 陳元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5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114.12平方公尺12,500元/平方公尺=1,42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