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告 施宏偉
陳信輝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被告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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