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99號上訴人東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坪林區公所(原台北縣坪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29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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