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75號聲請人 呂淑真 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孫千蕙 律師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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