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販賣猥褻物品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硬碟壹個(內有色情無碼影片檔,共肆佰貳拾部)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聰涉犯販賣猥褻物品罪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然所扣案之電腦硬碟1個(內有色情無碼影片檔案,共420部)(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5505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志聰因犯販賣猥褻物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而扣案之電腦硬碟1個(內有色情無碼影片檔案,共420部)(99年度保管字第5505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認在卷,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