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99號原告東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李啟明 被告新北市政府坪林區公所(原名:台北縣坪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朝清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 孫安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