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純瑩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13號、101年度偵續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呂娉萱 告訴被告周純瑩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
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娉萱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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