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五六六號
  原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甲○○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四千零廿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百四十一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百九十六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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