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五六六號
原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甲○○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四千零廿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百四十一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百九十六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