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九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