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三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吳采容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叁拾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