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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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三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吳采容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叁拾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