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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