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住台中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二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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