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