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二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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