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遺棄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三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