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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