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偉華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定 上列上訴人與 楊明德 間因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0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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