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錦加 被告 鄭根材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竹簡字第5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邱忠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