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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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王靖雯 債務人 李銘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加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