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正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忠正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8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編號3至8,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6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0年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至罰金刑部分,僅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忠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9日│99年7月29日│98年11月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12號│1212號│834、885、1004、1037│││││、1442、1642、1938、│││││207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36號│100年度訴字第636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36號│99年度訴字第636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判決├──┼───────────┼───────────┼───────────┤││確定│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101年1月17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34、885、1004、1037│834、885、1004、1037│834、885、1004、1037│││、1442、1642、1938、│、1442、1642、1938、│、1442、1642、1938、│││2077號│2077號│207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7日│││日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臺幣│││││15萬元││├──────┼───────────┼───────────┼───────────┤│犯罪日期│98年12月27日│97年1、2月間某日至99│││││年2月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以下空白)││年度案號│834、885、1004、1037│834、885、1004、1037││││、1442、1642、1938、│、1442、1642、1938、││││2077號│207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99年度訴字第898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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