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67號原告 廖志昕 兼法定代理人 廖昭和 原告 黃秀絨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被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鍾國文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江帝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莊進星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國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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