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紹評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被告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俐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列當事人均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兩造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下,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81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被告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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