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亦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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