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BUNRITHSENG)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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