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張柳勤
張麗雪 張麗寬 原告 張忠永 兼前列張柳勤、張麗雪、張麗寬、張忠永共同代理人 張忠雄 被告 王志全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聖文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