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陳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民事起訴
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簽發之「何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補繳裁判費(如要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於91年7月26日
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則應補繳裁
判費3,2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冠雁